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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程序
  一、海南省内登记注册的进口单位(下简称“进口单位”)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(下简称“机电办”)申报“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”(下简称“申请表”,在机电办领取)前,将该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海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(下简称“无管办”)审核,无管办对领有“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”的设备,在“申请表”内签署审核意见。
  二、机电办将无管办的审核意见作为依据,核发“机电产品进口证明”或“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”。
  三、进口单位对外签订进口合同。
  四、进口单位填写“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”,并附有“机电产品进口证明”或“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”及进口合同报无管办审核同意后,核发给进口单位“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”第一联。
  五、海关根据“机电产品进口证明”或“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”和“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”第一联放行。
  六、海关放行后,进口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一定比例的进口设备送无管办,对核准项目进行检测。

           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程序流程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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